点击数:30462018-08-27 16:50:29 来源: 钢板仓|钢板库|大型钢板仓|钢板仓官方网站|山东聊城天宇钢板仓有限公司
所谓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即属合同价为固定总价的方式。法律、法规没有禁止建筑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的规定,相反,我国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的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令第107号)第12条规定“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(一)固定价。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。(二)可调价。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,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。(三)成本加酬金。”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的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》(财建【2004】369号)第8条规定“发、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,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(一)固定总价。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,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。(二)固定单价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,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。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,应当在合同中约定。(三)可调价格。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,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,调整因素包括:1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;3、经批准的设计变更;4、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(修正错误除外)造成费用增加5、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。”
附件下载:工程造价固定总价的变更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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