点击数:30422018-08-27 16:44:23 来源: 钢板仓|钢板库|大型钢板仓|钢板仓官方网站|山东聊城天宇钢板仓有限公司
1、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推荐使用的1999年版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”示范文本第23条“合同价款及调整”中推荐了3种关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,其中第1种“固定价格”合同中即有关于风险范围的约定与调整规定,如双方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,则应“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,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。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,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”。
2、如遇建筑主材大幅上涨,虽约定“固定总价”,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“情势变更”原则要求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。2009年5月,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》,其中确立的“情势变更”原则。建筑工程企业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,可以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固定价,打破了以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固定价一律不调整的原则。第26条规定:“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,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,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释合同的,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,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。” 3、我们认为,你公司在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,钢筋水泥等材料上涨幅度很大,涨幅已完全超出了你公司在投标时能够预见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“情势变更”。当然,上涨幅度及工程总造价增幅不大的,应属于签订合同时应预见的正常商业风险。致使继续维持该合同之原有效力对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,双方利益严重失衡,虽然约定了固定总价,你公司可以要求发包人变更合同价款,如果其不变更,则可通知发包人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,而不承担违约责任。 当然,上涨幅度及工程总造价增幅不大的,应属于签订合同时应预见的正常商业风险,不能适用“情势变更”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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